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光明网讯(记者 孔繁鑫)公共数据资源包含个人信息,如何避免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对公民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带来侵害?在10月9日举行的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,国家数据局数据资源司司长张望表示,推动公共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,既要“供得出、流得动、用得好”,也要“保安全”。
张望介绍,近日发布的《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强调,要在维护国家数据安全、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,推动有序开发利用。同时,重申应当保密的公共数据不予开放,严格管控未依法依规公开的原始公共数据直接进入市场,严禁运营机构未经授权超范围使用数据。
具体而言,《意见》从制度建设、能力建设和过程管理三个方面,对数据安全提出了要求。
在强化制度建设方面,《意见》明确,各地区、各部门要加强对授权运营工作的统筹管理,建立健全数据分级分类、风险评估、监测预警、应急处置等工作体系,开展公共数据授权利用的安全风险评估和业务规范性审查。数据管理机构要加强指导和管理,运营机构要切实履行数据安全的主体责任,采取必要措施,保障数据安全。特别是对于涉及个人信息的公共数据,要严格落实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,进行脱敏和匿名化处理,避免侵犯个人的信息权益。
在提高技术能力方面,随着数据技术发展,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方式更加多元,也会伴生安全风险。《意见》鼓励开发数据模型、数据核验、评价指数等形式的数据产品,实现“原始数据不出域,数据可用不可见”,既保障数据安全,也能有效保护个人信息。我们将支持数据加密、可信流通、安全治理等技术创新和应用,更好地解决数据利用中的安全问题。
在强化全过程管理方面,要求加强公共数据资源的供给、加工处理、运营管理等各环节的安全保障能力建设,确保开发利用过程可管、可控、可追溯,特别是要提升数据汇聚关联风险识别和管控水平,切实保障数据安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