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随着人工智能新技术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,传统的人工翻译势必会受到人工智能翻译的挑战,这种挑战可谓利弊兼备。
所谓利,一是提高翻译效率。随着ChatGPT的出现,特别是美国又推出“文本生成视频”人工智能模型Sora,极大地提高了翻译效率。
以往一本书,一个人通常要一年半载才能译出来,如今人工智能翻译,只需几天就能完成。二是减轻脑力劳动。以往进行翻译时,要对版本、找资料、查词典、推敲用词,确实费神。而人工智能翻译,明显“省事”多了。三是弥补人工翻译的短板。人工翻译有时难免会遇到陌生的专业术语、冷僻历史典故、疑难词汇,以致造成错译、猜译、漏译,而人工智能翻译,可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译者克服这些疑难。
所谓弊,一是人工智能翻译,只是依赖大数据进行文字翻译,无法体现作品中蕴藏着人类情感、某些艺术特征,只能完成一般性文档、文字交流以及一些单纯叙述性的通俗文学翻译。对于那些专业术语较多的理论著作、严谨的法律文本以及富含情感描写和艺术夸张的高雅文学作品,即使有人工智能翻译打底,仍需高端译者进行人工审订、修辞、润色等文字加工。二是人工智能翻译势必越来越多地取代人工翻译,以至替代人工翻译,导致不少低端译者失业。
尤为值得重视的是,人工智能翻译给翻译版权的归属,带来了新的疑难。
综上所述利弊,人工智能翻译毕竟是新生事物,对翻译事业来说,它提高了效率,降低了成本,促进了世界文化交流,无疑利大于弊,应该受到欢迎和鼓励。至于上述人工智能翻译所带来的翻译版权归属问题,笔者尝试作一些粗浅探讨。
试想,假如某翻译公司用人工智能手段翻译出一部文学著作,再请一位教授进行审订和文字加工后出版。那么请问:这部译作的译者如何署名?这部译作是否受专有出版权保护?承担文字加工的这位教授,是否享有版权?如果他人同样用人工智能手段翻译出这部作品,是否构成抄袭?对于这些疑问,有的或许有答案,有的目前确无明确答案。对此,笔者姑且提出以下见解。
首先,期待《世界版权公约》再修订时,能明确人工智能翻译有关的版权问题。《世界版权公约》1955年生效后,1971年作过修订,而《伯尔尼公约》也经过4次修订和两次增补。半个世纪以来,知识产权领域发生了不少变化,希望机器操作和人工智能相关新发展,能尽早纳入版权公约修订的范畴。
其次,目前美国和多数国家都不承认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,因此,人工智能译作不受专有出版权保护。
再次,在人工智能翻译基础上进行的文字加工,要看这种加工是否具有独创性。如果只是校对性的单个文字勘误,并无注入独创知识,这种加工不具有版权。反之,若在加工中注入了加工人知识添加,并作出独创性修改,那么这种臻于完美的文字加工,应该享有版权。笔者个人愚见,这种类似对作品进行注释、校勘的演绎作品,可享有一定的版权。建议在修订《著作权法》时,可考虑增加一项“文字加工权”。
最后,目前若有人将人工智能翻译作品使用假人名冒充译者,因缺少现有法律依据,很难进行法律追究,若无人实据揭发,只能道德谴责。笔者主张,使用人工智能翻译的作品,不妨如实署名——译者:人工智能翻译;文字加工者:某某人。
(作者:李景端,系译林出版社首任社长兼总编辑)